外增值税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3-11-01 10:03 浏览次数:624
【增值税】增值税视同销售是为了避免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维护增值税“环环征、环环扣”征收链条的完整。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法人所得税,视同销售是为了体现货物所有权在不同法人之间的权属转移以及税法的公平。
【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采取列举法确定视同销售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则是采用概括法的方式明确视同销售范围。
增值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 号)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
均采取列举法确定视同销售范围。
企业所得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
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
第二条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转至境外。
(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三)用于交际应酬。
(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五)用于股息分配。
(六)用于对外捐赠。
(七)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80 号) 第二条 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828 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
定销售收入。
【增值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应在会计处理上得以体现,即企业在会计处理时应体现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无需在会计处理中体现,只是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调表而不调账,在会计利润中不反映视
同销售利润。
总结:交不交增值税看货物是否流转,交不交企业所得税看货物权属是否发生变化。